《残疾人就业条例》是如何制定,该《条例》中的残疾人就业是指什么?《残疾人就业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所制定的。该《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同时,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用人单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3)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多少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该承担什么责任?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条例》第九条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如何认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资格,以及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占比多少?有关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需要,《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同时,也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不能,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以寻求哪些机构帮助?《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